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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管控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4-05-29 23:3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13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进一步做好东莞市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加强经广东省口岸入境的进口冷链食品管控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225号)》有关规定,经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同意,结合东莞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12月1日起,从国内口岸入境提柜离港进入东莞市贮存、生产、加工、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含冷冻制品、冷冻水产品、冷冻粮食制品、冷冻乳制品、冷冻蔬菜、冷冻水果等0℃以下储存的进口冷链食品,下同),在贮存、生产、加工、经营前应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集中消毒,取得出仓(库)证明。从国内口岸入境提柜离港后,不得在东莞市内违规停留、开箱、卸货或倒箱过车、贮存、生产、加工、经营等。

二、需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货主)须提前通过“i莞家”微信公众号向市集中监管仓报备进口商(货主)、报关单、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等信息。其中,经广东省内口岸入境在东莞贮存、生产、加工、经营的,进口商(货主)应同时通过“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冷库通”)的“首站在省内”模块按规定及时、准确、规范、真实地填报进口冷链食品基本信息及流向信息;进口冷链食品的进口商(货主)完成“冷库通”预约入库信息登记后,凭“冷库通”中生成的提柜离港电子凭证向港口码头申请预约提柜离港。以上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进入市集中监管仓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进口商(货主)自行承担。

三、进口冷链食品在我市集中监管仓的核酸检测费用由政府承担。消毒、搬运、仓储等处置费用由进口商(货主)承担,政府给予一定补贴,上述费用由企业向集中监管仓运营单位支付。后续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适时研究调整上述费用。

四、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按有关规定分级分类处理,人员、产品、环境扩大核酸检测由市政府全额补贴,阳性产品隔离封存、无害化处理等其他相关费用由进口商(货主)承担。

五、经广东省内口岸入境,在东莞市贮存、生产、加工、经营的0℃及以上储存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货主)应在“冷库通”如实填写流向企业、贮存冷库等信息,并在流向企业的贮存冷库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有条件的实施核酸检测)。

六、东莞市内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贮存、生产、加工、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于0℃以下储存的进口冷链食品,须查验“一单四证一码”〔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集中监管仓出仓(库)证明、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消毒证明、随附追溯码〕 ;0℃及以上储存的进口冷链食品,须查验“一单两证一码”( 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随附追溯码)。

七、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货主)未在“冷库通”填报或未如实填报货物基本信息及流向信息的,0℃以下储存的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的,无法提供第六条所述证明文件的,违规停留、开箱、卸货或倒箱过车、贮存、生产、加工、经营的,不配合港口码头查验提柜离港预约凭证等行为的,由卫健、公安、海关、交通运输及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第27号)《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第28号)继续有效,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东莞市集中监管仓地址:东莞市沙田镇港前路85号(增益冷库南门),咨询电话:0769-81690111。

广大市民朋友如发现违规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欢迎拨打12345、12315电话投诉举报。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零时起实施,停止时间以上级通知为准。

市市场和冷链防控专班(代章)

2021年11月30日

来源:东莞市场监管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东莞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管控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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