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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加强立法修规 守护粮食储备安全

2024-05-30 00:02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00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针对粮食储备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修订出台了《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优化了地方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完善了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规范了地方储备粮管理行为,提升了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管理体制更加完善。明确地方储备粮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州、市(地)、县(市、区)级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不断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级储备粮计划和所需资金,建立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等动态调整机制,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粮食和储备、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并保障储备粮财政补贴、质量检验监测等费用。明确承储企业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同时,鼓励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管理程序更加严谨。《办法》明确了储备粮计划、储备、轮换、动用等程序,确保日常管理各个环节都能依法依规。一是明确地方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储备规模由本行政区域根据粮食供需状况确定;二是明确储备粮原粮品种主要为小麦,食用油品种主要为葵花油、菜籽油等,成品粮油品种主要为小麦粉、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油;三是明确地方储备原粮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轮换入库的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

监管体制更加健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地方储备粮信息监控网络,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地方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粮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检查职权。对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等部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对承储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的制定,对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巩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成果,全面加强地方储备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新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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