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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4-05-30 00:25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21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办了一批违规气瓶充装、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以及销售已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儿童玩具等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8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中区城区万和烟酒店销售虚假标识标签食品案

2021年8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吴中区城区万和烟酒店销售虚假标识标签食品行为作出罚款62.7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9日,根据大数据筛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吴中区城区万和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二楼暗阁内,执法人员发现藏匿有:洋河梦之蓝“梦6+”4瓶,洋河梦之蓝“梦6”8瓶,洋河梦之蓝“梦3”16瓶,天之蓝10瓶,海之蓝1瓶,五粮液39度18瓶,五粮液52度18瓶,剑南春38度 24瓶,剑南春52度6瓶,茅台飞天酒53度20瓶,对开国缘42度18瓶,四开国缘42度20瓶。对上述疑似虚假标签产品,苏州市吴中区局予以现场查扣。

经查,上述酒类产品,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除10瓶53度飞天茅台为真品外,其余产品均为虚假标识产品。经核算,本批虚假标识产品货值共计7.39万元。

当事人经销虚假标签酒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5天,没收上述153瓶酒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的处理,打击了主观故意明显的假酒销售商,增加了其违法成本,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9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牛运当头牛羊肉销售中心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5月,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对牛运当头牛羊销售中心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作出罚款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1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月25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销的一批牛肉进行执法检查,经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该批牛肉从南京春辉副食品经营部购进,重量为42斤,价格为41元/斤,进货金额为0.17万元。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本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牛肉货值为0.18万元,利润为0.013万元。2021年3月1日,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

当事人销售含有克伦特罗牛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本案虽涉案金额不高,但性质严重,对其进行处罚,是保障民众舌尖上的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好、吃得健康。

案例10

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尚湖镇小人鱼母婴用品店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市尚湖镇小人鱼母婴用品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拟作出没收打码工具1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45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0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常熟市尚湖镇的小人鱼母婴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限、涂改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食品,另发现打码板7块及相关打码设备

经查,当事人丈夫徐某某于2017年11月接管常熟市碧溪新区童心母婴坊店铺和店内商品,2020年4月,将其店内的剩余商品搬入当事人店内经营。另查明,2020年2月份徐某某购入一台激光打印机用于篡改过期商品的生产日期,共篡改了味全美瑞儿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24罐和圣元爱冠多婴儿配方奶粉12罐的生产日期及有效期。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徐某某从淘宝平台上陆续购买定制打码板、胶头、墨水和化油器强力清洗剂等作案工具及材料,用于篡改当事人店内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从重的行政处罚,此案正在查办中。

生产日期、保质期是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的重要信息,法律规定严禁伪造、擅改或虚假标注,然而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不良商家为了延长食品销售期,在生产日期、保质期上“玩猫腻”,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是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合理裁量,拟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呼应了社情民意,维护了消费者切身利益。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号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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