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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餐饮公司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被罚2.5万元

2024-05-30 02:04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28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近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使用不合格羊肉食品原料的案件,一起看下去。

临沭湘鲁情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生羊食品原料案。

案件详情

2021年5月8日,临沭县市场监管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临沭湘鲁情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食品原料生羊肉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8日购进不合格生羊肉47.3斤,涉案货值1892元,且无法提供索证索票、检测报告等材料。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临沭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餐饮是肉禽制品“由牧场到餐桌”的最后一个环节,药残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安全,希望此案能对餐饮企业起到启示作用,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把好“入口关”,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对餐饮领域日常监管,督促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临沂市场监管微信号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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