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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2024-05-30 02:19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57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在甘肃省部分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州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安排部署,严格落实并迅速开展市场监管工作。重点查办了一批价格违法案件,保障了我州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稳定。现公开曝光第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0月2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合作市玉梅水果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1年10月2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合作市金山蔬菜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1年10月2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合作市盛源蔬菜水产调味品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1年10月2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合作市大临美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1年10月28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合作市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东二路华联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在销售部分蔬菜时有采取抬高等级手段,提高蔬菜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86.46元,并作出罚款3545.84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甘肃省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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