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二维码   标签云  厨具企业大全

【动植物检疫】关于防止贝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解读

2024-05-30 03:12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129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21年8月2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贝宁发生一起h5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本次疫情造成6626只禽类发病并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及公共卫生安全,防止疫情传入,9月1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贝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21年第67号公告)。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一下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我国针对此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

什么是高致病性禽流感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oie法定通报疫病,被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一类传染病。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规定,禽流感是指任何一种h5或h7亚型甲型流感病毒,或静脉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或至少75%死亡率)的甲型流感病毒引起的家禽感染。禽流感病毒分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和低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对体内ivpi大于1.2的6周龄鸡,或者静脉接种感染的4至8周龄鸡引起的死亡率不低于75%。静脉接种致死试验中ivpi不大于1.2或致死率低于75%的h5和h7亚型病毒,应进行测序,以确定其血凝素分子(ha0)裂解位点是否存在多个碱基氨基酸,如果裂解位点的氨基酸序列与其他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离株的序列类似,则该被测分离株也被视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一种可引起禽类从呼吸系统到严重全身败血症等多种症状的传染病。疫情具有流行周期长、传播范围广的特征,对世界多个国家、地区的家禽行业造成巨大损失。鸡、火鸡、鸭、鹅、鸽、鹌鹑、鸵鸟等多种禽类易感,此外,多种野禽也可感染发病。

高致病性禽流感主要为接触传播和呼吸道传播,感染禽(野鸟)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箱)、垫草、种蛋、鸡胚和精液等媒介以及气溶胶,都可传播禽流感病毒。

快问快答

q1:哪些产品被禁止入境?

a:直接或间接从贝宁输入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q2:能否寄递或携带来自贝宁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

a:不能。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贝宁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q3:如果在进境运输工具上发现来自贝宁的禽类及其产品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将如何处置?

a:进境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贝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q4:非法入境的来自贝宁的禽类及其产品如何处置?

a: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贝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q5:对来自贝宁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何要求?

a: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贝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q6: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会受到处罚吗?

a: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q7:公告何时开始实施?

a:此公告自发布之日(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海关小贴士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是人兽共患病,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多注意防范。

1.避免出入活禽市场,购买、食用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及其产品,不食用野生禽类。

2.注意饮食卫生,砧板做到生熟分区,禽类食品一定要煮熟后再食用。

3.提高个人防疫意识,注重卫生,勤洗手勤消毒,避免病从手入。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动植物检疫】关于防止贝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解读
本文网址: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文本助手 资讯搜索 分享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手机浏览本文

    手机应用中扫描本文二维码,即可浏览本文或分享到您的社交网络中。

  • 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中华厨具网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

今日热点文章更多
品牌聚焦更多
推荐品牌更多
热门频道
关闭广告
合作伙伴:
中华厨具网 鲁ICP备2021046805号         鲁公网安备 37162502000363号 (c)2018-2026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投资有风险 加盟需谨慎
关闭广告
关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