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二维码   标签云  厨具企业大全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24-05-31 16:2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56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市民到药店购买药时必须有执业药师在场,展会上销售药品将属违法行为,药店禁售医疗机构制剂……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法规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办法》章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销售药。经营药和甲类非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药和甲类非药。违反规定的,药监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并明确表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药店禁售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制剂,不同于药品监管部门正式批准上市的药品。另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药或者甲类非药;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药。凡违反规定并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企业,药监部门将对其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药监局表示,消费者对药品流通进行社会监督的过程中,凡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应及时向药监部门举报。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本文网址: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文本助手 资讯搜索 分享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手机浏览本文

    手机应用中扫描本文二维码,即可浏览本文或分享到您的社交网络中。

  • 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中华厨具网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

今日热点文章更多
品牌聚焦更多
推荐品牌更多
热门频道
关闭广告
合作伙伴:
中华厨具网 鲁ICP备2021046805号         鲁公网安备 37162502000363号 (c)2018-2026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投资有风险 加盟需谨慎
关闭广告
关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