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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规定征求意见 食品名前将禁用“鲜”字样

2024-06-01 14:14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56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今后,食品名称前将禁用“鲜”或“新鲜”字样,食品名使用俚语或音译名必须要在旁加“注解”。新规规定了8种禁止使用的标注内容,违者将被处以*高1万元的罚款。

《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新规将规定8种内容为食品标识的“禁区”(如右表)。对各类违规行为也有详细的处罚标准,如企业触犯8种“禁区”,将被处于*高1万元的罚款。

食品名称用俚语、音译名或奇特的名称,必须在旁边“作注解”,否则,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规定,食品名应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或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俗名。如果标注的是新创名、奇特名、音译名、俚语名,应在邻近部位标注上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类属,而且须使用同一字号,以作“注解”。

新规列出了含*饮料等8种特殊食品,要求必须标上醒目警示,以对消费者起到警示作用,并详细规定了警示语的内容(举例如右表)。新规同时规定,中文警示说明的字体须大于或等于3毫米高度。据悉,8种特殊食品如未按要求标注警示说明,生产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被处以*高1千元的罚款。

8种禁止使用的标注内容

■在食品名称前使用“鲜”或“新鲜”字样;

■使用或人民币宣传产品;

■明示或暗示食品有治病、保健作用;

■以直接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该食品与另一产品混淆

■夸大功能、贬低同类食品;

■以引起误解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食品;■附加无依据的产品说明;

■标注计量单位为非国家法定。

特殊食品需加警示语举例

■含*、维生素b6、维生素b12等成分的饮料,必须标注每天*多限量。

■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等食品,应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

■含蜂皇浆的食品应标注“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

■添加*的饮料,除须标注*含量外,还应标注“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过敏者”。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食品标识规定征求意见 食品名前将禁用“鲜”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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