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二维码   标签云  厨具企业大全

食品名称禁“鲜”字 含*需要注警示

2024-06-01 14:2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50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添加*的饮料,除须标注*含量外,还应标注“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过敏者”。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8种特殊食品如未按要求标注警示说明,生产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被处以*高1000元的罚款。

新规定列出了含*饮料等8种特殊食品,要求必须标上醒目的警示语,以对消费者起到警示的作用。规定还详细要求了警示语的内容,同时中文警示说明的字体还要大于或等于3毫米高度。

新规还规定,8种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名中。如,在食品名称前使用“鲜”或“新鲜”字样等;明示或暗示食品有治病、保健作用;以直接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该食品与另一产品混淆等。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食品名称禁“鲜”字 含*需要注警示
本文网址: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文本助手 资讯搜索 分享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手机浏览本文

    手机应用中扫描本文二维码,即可浏览本文或分享到您的社交网络中。

  • 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中华厨具网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

今日热点文章更多
品牌聚焦更多
推荐品牌更多
热门频道
关闭广告
合作伙伴:
中华厨具网 鲁ICP备2021046805号         鲁公网安备 37162502000363号 (c)2018-2026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投资有风险 加盟需谨慎
关闭广告
关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