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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三审定音

2024-06-02 07:3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80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8月30日,人们期待已久的反垄断法*终三审定音,反垄断法的制定在争议中蹒跚走过了13年。

一审聚焦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问题从起草到审议,一直备受争议。2006年2月,一直被视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大特色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被整体删除。修改后的有关内容,仅在总则中保留一条宣示性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但是,在2006年6月24日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上进行提请审议时,曾经被一度“拿下”的反行政垄断一章又跃然出现在反垄断法草案次审议稿中。参加此次专家咨询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朱恒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垄断涉及的问题很多,而次审议提请的反垄断法草案并没有对行政垄断作具体的限定,比如什么是行政垄断、如何处理行政垄断等问题。此外,条款涉及的原则性问题很多,却都没有具体的细则,条款非常的笼统。

朱恒鹏认为,造成行政垄断的根本原因在于政企不分,政府权力过大,对经济领域的行政管制太多。因此,行政垄断要通过政企分开、解除行政管制来破除,而不是制定所谓的反垄断法。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下,制定反垄断法很可能是一种南辕北辙的做法,不仅无助于消除行政垄断,还会进一步增加政府部门对经济的干预,强化行政管制,并扩大政府部门寻租腐败的空间。这显然有悖我们出台反垄断法的初衷。反垄断法对行政部门的要求非常高,行政垄断问题不解决,根本不可能实现这个高层次的法律。

反垄断法第五章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

二审新增6项规定

在经过1年的等待之后,2007年6月25日,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开始进行次审议。据了解,和一次审议稿相比,二次审议提请的反垄断法草案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新增加了6项规定,主要包括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强调对国有控股垄断行业及专营专卖行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外资并购不得危及国家、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允许经营者集中。

在二次审议中,争论*大的问题就是第五十六条“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法立法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认为,根据这一条规定,垄断行业的垄断行为没有纳入到执法框架中,而是由行业监管机构给垄断了。

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专家顾问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认为,该条款对垄断性行为查处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款有重复,导致执法者的权威性受到了威胁。我国现有的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监管部门,如果再制定这样的条款就会导致执法不统一,执法者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就受到了威胁,不利于管理。

当时在学者和专家之间争议*多的问题,还有二次审议稿与一次审议稿相比法律责任的处罚轻了。时建中认为,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偏轻,应强化民事责任,必要的话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考虑补充个人责任相关规定,提高罚款额度。

反垄断法三审定音

8月底,反垄断法草案曾有的争议焦点不再,社会各界围绕其达成基本共识。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作关于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认为反垄断法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众望所归,8月30日下午,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并将于明年8月1日开始实施。

据记者了解,此次提请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一改一增一删的修改,而且三审草案新增加了违法责任条款,对行政垄断也新增一些“兜底条款”,如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不得有下列4种行为: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等。

盛杰民介绍,第三次审议并未对反垄断法草案作太大修改,只是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款。关于对于新增的“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对本行业从事垄断行为”,这一条款也只是在原条款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化了。

时建中认为,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对行业协会扰乱市场秩序、阻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将使执法部门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缺少法律依据。*近的方便面涨价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也引起了立法部门的关注,因此,反垄断法三次审议时对扰乱市场秩序、阻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然,反垄断法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是,这些都已经是细枝末节的问题了。”时建中说,任何法律的出台都不可能做到。

来源:易展食品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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