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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食用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罚!

2024-06-04 16:19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90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众所周知,成都目前正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食品安全也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任何食品安全问题都不容忽视。

日前,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处理了一例关于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件,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案件来源:

4月26日,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在富顺县东湖镇陈云商行对其经营的标称成都某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25日生产的菜籽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27.18l/桶)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检验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涉事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及成品库房内均未发现2021年3月25日生产的菜籽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27.18l/桶),所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均已销往富顺县东湖镇陈云商行,执法人员随即当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召回通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并现场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调查经过

5月27日,经审批同意,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6月23日该公司法人代表人到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受了询问调查。

调查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油脂生产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给富顺县东湖镇陈云商行生产了定制产品30桶,并全部销往该商行,该商行已售出10桶,其余20桶被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查封。涉案产品成本价为220元/桶,销售价230元/桶,经核算货值金额为6900元,违法所得30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月17日,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8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社会影响

食用油溶剂残留超标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不仅有潜在的风险隐患,更有可能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是每一个市场监管人的职责。郫都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对该案的查办,有效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更极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生产主体的违法行为,震慑了行业同类生产经营主体,起到了净化食品行业生产行为的作用,促进了食品生产环节的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 一中队、二中队

来源: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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