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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布第九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

2024-06-04 16:5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509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自扬州疫情突发以来,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齐心协力,毫不松懈,及时查处疫情期间涉及未明码标价、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违法行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公布

第九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

1

邗江区望月路步行街海霸水产生鲜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8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望月路步行街海霸水产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水果蔬菜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同时对该店存在的无照经营情况,已移交属地市场监管局处理。

2

高邮好又多超市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2021年8月17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好又多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猪肉经营户花国安销售的猪存在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3

邗江区江阳农贸市场157号摊位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7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江阳分局对邗江区江阳农贸市场157号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张俊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4

邗江区李雪农副产品超市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7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邗上分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李雪农副产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李雪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5

广陵区霍桥顺康大药房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6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霍桥顺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药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6

广陵区旅多百货店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6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旅多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7

扬州品森活生鲜超市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5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扬州品森活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8

扬州鲜林水果超市有限公司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5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扬州鲜林水果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9

江都区仙女镇梓虓商行

未在“饿了么”主页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预包装火食材案

2021年8月15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订餐平台“饿了么”上检查发现:江都区仙女镇梓虓商行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未在主页面上公示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江都区仙女镇明珠农贸市场经营户张静静未在“美团”主页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冷冻食品案

2021年8月15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订餐平台“美团”上检查发现:江都区仙女镇明珠农贸市场经营户张静静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未在主页面上公示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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