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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典型案

2024-06-04 17:0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53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查严办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对问题食品依法采取下架、封存等控制措施,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不断增强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鑫浩副食批发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桓台县马桥镇鑫浩副食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方便面。经查,该批发部与该品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全面代理淄博桓台区域该品牌产品的供货事宜,在经营食品时没有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该品牌方便面1680袋、桶装方便面129桶,并将超过保质期的187袋方便面销售给下游经营单位某小吃店。该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桓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批发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述小吃店涉案经营超期产品已采取强制措施,其涉嫌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食品销售者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查验收。作为农村食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农村食品批发经营者更应加强经营过程控制,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上游环节保障食品安全。

二、日照市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广场销售使用了国家禁用兽药的鸡蛋案

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第三方快检机构对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广场在售的鸡蛋进行快检时,检出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氟苯尼考。执法人员立即监督该企业将快检不合格的鸡蛋下架,并进行执法抽检。正式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对鸡蛋采取了扣押措施。经查,该企业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7月,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依法没收250.4 kg不合格鸡蛋的行政处罚。

同时,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将供货商某养鸡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该供货商进行立案;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日照市农业农村局,对养殖环节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国家明确规定,产蛋家禽禁止使用氟苯尼考。对于违法使用氟苯尼考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在该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和公安、农业农村部门的有效衔接和协调联动,形成对食品违法犯罪的严打态势,有效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泰安市泰山区金脉酒水经营中心经营无生产日期白酒案

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泰山区金脉酒水经营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泰安泰山御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凤香窖龄白酒,其吊牌(标签)、酒瓶瓶身上以及内外包装上,均无生产日期及批号。该中心经营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3月,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对该中心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白酒,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结合保质期等信息综合判断食品品质的重要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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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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