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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排查来了!大连市特医食品监管持续发力

2024-06-04 17:25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65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特医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特医食品安全要求高

对其监管要求也更严

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特医食品经营单位开展了专项排查整治与宣传,全面加强特医食品管理,规范特医食品经营行为,提高安全风险意识。

一是排查经营底数,建立清单式台账。

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所有经营特医食品单位进行了排查。

经查,目前全市在册特医食品经营单位共有215家,实有经营行为单位88家。共经营两大类特医食品: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医食品,包括无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或者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七个小类产品。

二是排查违规现象,规范经营行为。

排查重点:大型商超、药店、医疗机构、专营店为等。

排查内容: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经营的产品是否合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经营场所是否设专区专柜销售并设置标识牌、是否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以及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指导使用特医食品等。

排查中对有问题的单位当场提出整改意见,规范其特医食品经营行为,督促经营单位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三是积极宣传,加强科普。

各级监管人员在排查同时,进行特医食品科普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

告知特医食品经营单位除经营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外,均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所经营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经营场所要设专区专柜及提示牌,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医生和临床营养师在指导患者使用特医食品时,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特医食品的食用人群及注意事项。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特医食品的检查力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强化特医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督促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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