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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以“长江鱼”为宣传噱头吸引顾客?必须严查

2024-06-05 07:5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40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长江禁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但在监管中发现,仍有部分餐饮单位利用招牌、菜单、广告等方式,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为营销噱头来欺骗和吸引顾客,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虚假宣传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案件详情

2021年4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餐饮单位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第三方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含有“长江斑鱼,活鱼现做”、“精选长江斑鱼”等内容的广告。

经查,该公司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的斑鱼系在广东省中山市水库养殖和捕捞,非长江流域养殖及捕捞。该公司以长江斑鱼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意图鱼目混珠误导消费者,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发布的上述广告属于虚假广告。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该餐饮公司将“广东水库鱼”当做“长江鱼”来宣传的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

1、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2、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3、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4、严禁出售、购买、使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5、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6、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

7、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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