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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安全 | 案例馆——从业禁止!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

2024-06-05 08:40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20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湖州市检察机关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一系列涉食品安全犯罪,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湖州市检察院推出“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展播”特别专题,发布一批涉及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专题的典型案事例,敬请期待。

案例4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吴兴区检察院在开展疫情防控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一家早餐店的经营者和一家火店的经营者,均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后却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可能。

发现上述线索后,吴兴区检察院立即成立公益诉讼专案组,一方面梳理近五年来本地区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名单共计52人,并通过核查主管部门查询系统,最终确定涉刑人员经营的8家餐饮店仍显示登记在册。另一方面线下同步开展实地走访,排查本地区餐饮店570余家,发现疑似问题餐饮店18家。在全面履职基础上,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区餐饮行业进行摸底排查,分阶段整治提升,及时查处违法餐饮商户。同时,吴兴区检察院为保障辖区内食品安全稳定,会同该部门签署《关于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查询工作机制的意见》,落实食品安全犯罪信息 “双向移送查询”措施,形成监管合力,给食品从业者“戴上紧箍咒”,依托机制建设巩固推动治理成果常态长效化。

本案中的上述食品经营者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却在刑满后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法律关于“食品从业禁止”的规定,侵害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相关部门未及时对违反“食品从业禁止”的行为予以处置,存在怠于履职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织密食品安全保护网,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有关积极履职,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刑满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予以处置,并建立长效机制,织密食品安全保护网,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湖州检察发布微信号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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