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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食品被罚5万元 未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024-06-05 14:0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81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中国网财经4月22日讯 据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消息,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未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出口和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4月21日,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北方食品”)被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伍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北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对天津北方食品作出上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天眼查显示,天津北方食品于1993年1月18日在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胜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生物发酵、邻氨基苯甲酸、硫酸铵、氯化铵、亚硫酸钠、邻氯苯甲酸甲脂、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及有关精细化工产品等。股权方面,天津北方食品为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者为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来源:中国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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