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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2024-06-05 14:1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80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一、《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2021〕8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研究食品生产许可政策法规,总结疫情期间已在全省试行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经验,并参考借鉴上海市食品生产告知承诺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之后出台了《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通过实行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将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利于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有利于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添加新活力。

三、什么是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

答: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告知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依法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和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工作方式。

四、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的低风险食品有哪些?

答: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施告知承诺的低风险食品具体类别,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告。目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的低风险食品有: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茶叶、糖(分装)、粉丝、粉条、粉皮等9个类别品种的食品。

五、我省各级监管部门在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中的职责分工是怎么样的?

答:根据《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制定全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有关规章制度。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实施告知承诺的低风险食品具体类别,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告。

六、申请人必须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才能取得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吗?

答:不是。《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生产许可,也可以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对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实施许可工作。

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否意味降低了许可条件?

答:没有降低许可条件。《办法》第七至十条规定,申请人必须要满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及相应的审查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方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要作出相应的承诺。

八、实行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否不再需要现场检查?

答:依然需要现场检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

九、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否适用许可延续、变更的情形?

答: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不仅适用于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形,也适用于期满延续许可申请和许可变更申请。对变更或者延续申请,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十、如果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但事后发现申请人作出了不实承诺,会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吗?

答:针对申请人的不实承诺《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办法》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现场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被许可人不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删除电子证书信息。《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其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的方式审批。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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