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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夜突击!成都双成路一火锅店涉嫌非法使用“回收油”被查处

2024-06-06 08:3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5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21年农历春节将至,成都市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需求快速增长,为强化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春雷行动2021”及“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行动工作要求,在节前执行专项执法巡查。在此,向市民朋友公示两项执法案例,同时,提醒相关市场主体规范守法、诚信经营。

成华区连夜突击

双成路一火

涉嫌非法使用“回收油”被查处

2月3日,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食安办、成华区公安分局开展联合执法,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双成路某火店使用回收原料加工火锅油料一案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

据了解,执法人员于3日晚8时左右到该火锅店现场取证,直至次日凌晨,完成了对该店的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询问、对相关食材的抽样封存。据成华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店后厨摆放并盛有回收原料油的铁桶5个,用于过滤回收原料的滤盆2个、粗细滤勺各1把,现场查封“回收油”111.5公斤。

『相关法规』

执法人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2〕1号)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涉嫌犯罪,该案已通过行刑衔接移交公安机关,目前相关调查仍在进行中。

『经营提示』

督督熊提醒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经营食用油用量大的火锅、水煮鱼、煎炸类菜品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采购关,要从有资质的供货商购入食用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严把贮存关,按照贮存要求存放食用油,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变质,并及时处理过期食用油;严把使用关,按照菜品制作规范使用食用油,严禁回收菜品油脂和底料加工食品,严禁购买、回收、使用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废弃物做原料加工食用油和食品。自“‘春雷行动2021’启动以来,成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相关要求,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力度,立足群众及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利益,持续重拳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

违规宣传河鲜商品

新都区正因南街西一巷某火锅店

违规宣传河鲜商品被查处

近期,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都街道正因南街西一巷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多处招牌标识有”河鲜“等字样,店内水池中养有梭边鱼、花鲢等鱼类。

据执法人员询问了解,当事人经营的水产品为梭边鱼(钳鱼)、花鲢、白鲢三种,均为从当地某水产品经营部购进的养殖鱼类。通过店招、广告牌展示”自贡双椒河鲜鱼府“和”河鲜点杀“”鲜味庄双椒河鲜鱼府欢迎您“等字样的广告。经调查,自2018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2日,当事人实际经营的水产品都是养殖鱼类,但其使用的多个招牌中标识有”河鲜“等虚假内容,吸引消费者进店消费。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经营提示』

2020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公告》,明确要求严禁八种违法行为:一是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二是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三是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四是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五是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六是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为噱头进行宣传;七是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八是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成都市场监管微信号)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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