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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法院审结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4-06-06 11:1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95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20年12月8日,安平法院对周某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周某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支付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11643.9元,在河北日报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是该院建院以来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由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此案件。

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周某知其销售的organzen7000口服胶囊、burro口服胶囊、丽瘦速溶瘦身咖啡等产品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过其经营的“润润海外购”淘宝店铺销售,金额共计91164.39元,涉及北京市、浙江省、河北省等全国多地。2020年1月16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周某处扣押了尚未销售的organ zen7000口服胶囊22件、burro口服胶囊8件、black stallion黑马口服降囊21件、extenze口服胶囊10件、rhion口服胶囊1个、magnom7件、丽瘦速溶瘦身咖啡30盒(包装不同)、vitaccino咖啡20盒等保健品。经鉴定,organzen7000口服胶囊、burro口服胶囊、blank stallion黑马口服胶囊、extenze口服胶囊、rhino口服胶囊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地那非,magnum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他拉达非,丽瘦速溶瘦身咖啡、vitaccino咖啡等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布曲明。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周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县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性质,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做出上述判决。据悉,被告人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安平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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