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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违法案例通报

2024-06-06 11:1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05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邹城市郭里镇孙洁百货商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0年8月31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依法对邹城市郭里镇孙洁百货商店销售的生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鸡蛋中含有不得检出的兽药恩诺沙星。当事人存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元;2、罚款7400元。

邹城市王凤明菜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0年8月7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依法对邹城市王凤明菜店销售的鲤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鲤鱼中含有不得检出的兽药地西泮。当事人存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元;2、罚款7400元。

邹城市徐令银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0年8月5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依法对邹城市徐令银蔬菜店销售的辣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辣椒中农药克百威残留超标。当事人存在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7400元。

邹城市樊波快餐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0年9月7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依法对邹城市樊波快餐店销售的生鲤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生鲤鱼中含有不得检出的兽药地西泮。当事人存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400元。

王彦华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0年8月7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依法对王彦华销售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豆芽中含有不得检出物4-氯苯氧乙酸钠,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400元。

邹城市老宫家农家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0年8月11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依法对邹城市老宫家农家乐销售的绿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豆芽中含有不得检出物4-氯苯氧乙酸钠,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元;2、罚款7400元。

邹城市美味水饺部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0年8月31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依法对邹城市美味水饺部销售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韭菜中农药氧乐果残留超标。当事人存在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400元。

邹城市梁芳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0年8月13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依法对邹城市梁芳饭店采购的生鲤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生鲤鱼样品中含有不得检出的兽药地西泮,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元;2、罚款18500元。

邹城市峄山镇志刚食日用百货超市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食用农产品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8月6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邹城市峄山镇志刚肉食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绿豆芽和雪糕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绿豆芽样品中含有不得检出物4-氯苯氧乙酸,雪糕样品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均不合格。当事人存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食用农产品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7400元。

邹城市佰美联华兴隆加盟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邹城市佰美联华兴隆加盟店销售的绿豆芽在食品监督抽检中检出含有不得检出物4-氯苯氧乙酸钠,检验结论不合格。2020年11月16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存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元;2、罚款7400元。

邹城市炫德小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唐村分公司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食用农产品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0年9 月2 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依法对邹城市炫德小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唐村分公司销售的绿豆芽、湖虾、鲜鲤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样品均不合格。当事人存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食用农产品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9元;2、罚款7400元。

邹城市唐村镇聂记活鱼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邹城市唐村镇聂记活鱼店销售的鲤鱼在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测出含有不得检出的兽药孔雀石绿。当事人存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2020年12月9日,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7400元。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违法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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