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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2024-06-06 11:5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64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12月10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本院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赔偿消费者损失70105591.5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欺诈销售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发生在2018年,当时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武进分局对辖区内某食品店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金能量大盐湖水”具有假药嫌疑,经鉴定为假药。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举破获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其后,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之诉,要求谢某某等人承担民事责任。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生物公司、某贸易公司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的欺诈行为,构成欺诈销售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因构成人格混同,被告谢某某、某旅游公司、某汽车租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又因对某贸易公司出资不到位,被告郭某某、王某某、王某三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生物公司、某贸易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70105591.5元,被告谢某某、某旅游公司、某汽车租赁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郭某某、王某某、王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某贸易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谢某某、某生物公司、某贸易公司、某旅游公司、某汽车租赁公司于法院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欺诈销售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的承办法官、市中院吴红娥副庭长介绍说,该贸易公司通过从美国以进口食品的名义进口大盐湖水以及原料粉末,对外虚构了81种矿物元素和微量元素,宣称各种治病功效,把一个食品包装成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该生物公司门店通过组织旅游、给老年人上课、专家讲座等各种形式,对广大老年人,尤其是病人实施欺诈销售,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提醒广大老年人,购买保健品补品一定要慎重,千万要擦亮眼睛,否则使违法分子有机可乘,容易被虚假产品迷惑,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常州中院微信号)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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