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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支持建设智能工厂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

2024-06-10 02:5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38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昨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的《河北省“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发布,该办法对“十三五”期间在全省开展“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培育和引领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办法》提出,支持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发展智能装备和产品,推进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开放性采购平台和营销平台,推进电子商务和供应链协同,发展直销电商、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等网络营销新模式,鼓励和支持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向行业或区域平台转化。支持面向行业或产业集群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互联网金融等业务协同和互动发展,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从产品销售和广告营销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等领域渗透。

支持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跨界联合,建设和推广自主工控系统、工业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信息物理系统(cps)、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工业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支持企业构建研发制造、管理生产、产供销、财务业务、节能减排等一体化综合集成系统,鼓励建设全业务全流程互联互通、协作共享的一体化平台,并逐步向覆盖全产业链拓展,实现市场需求、研发设计、原料采购、加工制造、金融物流、维护服务等资源的整合优化,支撑产业生态体系发展。

凡在我省进行工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守法诚信企业;或实行企业化运作,财务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相关重点实验室和研究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申报试点。省级财政对每个试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企业相关称号,收回试点补助资金,两年内禁止申报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项目。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提请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办法自2016年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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