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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2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年第50期)

2024-06-25 10:12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19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24类食品共1107批次样品,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的1107批次样品中,合格样品1083批次(含保健食品8批次),不合格样品为餐饮食品24批次,其加工日期等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长春市朝阳区张洪玲面食摊床加工的黑面馒头(自制)(计量称重、加工日期2021-10-04),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祝哥最火烧鸽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方盘)(加工日期2021-10-0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牛掰烧烤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碗)(加工日期2021-10-0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南关区十八子炒鸡店加工的水煮花生米(自制)(计量称重、加工日期2021-10-05),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五)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牛呦寿喜烧日料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小碗)(加工日期2021-10-0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六)吉林市船营区包粥爷包子铺加工的油条(自制)(计量称重、加工日期2021-10-21),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七)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钢管厂五区小郡肝串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碗)(加工日期2021-10-0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八)南关区小海丁海鲜火城加工的油炸花生米(自制)(计量称重、加工日期2021-10-06),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牛掰烧烤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盘)(加工日期2021-10-0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总动员(长春)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盘)(加工日期2021-10-0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一)吉林市船营区郭记老熟人火勺店加工的油条(自制)(计量称重、加工日期2021-10-20),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二)吉林市昌邑区圣航美食城加工的油条(自制)(计量称重、加工日期2021-10-20),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三)宽城区刘传江羊蝎子火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盘)(加工日期2021-10-0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四)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祝哥最火烧鸽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大圆碗)(加工日期2021-10-0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五)高新园区庆哥盘龙饼老菜馆加工的油炸花生米(自制)(计量称重、加工日期2021-10-11),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六)总动员(长春)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调料盘)(加工日期2021-10-0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七)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祝哥最火烧鸽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凉菜盘)(加工日期2021-10-0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八)二道区营润粥铺加工的油条(自制)(计量称重、加工日期2021-10-19),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九)高新园区友合早餐店加工的油条(自制)(计量称重、加工日期2021-10-18),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十)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龙燚川味火锅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水杯)(加工日期2021-10-0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廿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源火锅串串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碗)(加工日期2021-10-06),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廿二)长春市南关区天下晓酒店三道街店加工的油炸花生米(自制)(计量称重、加工日期2021-10-05),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廿三)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巴人老牌坊火锅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盘)(加工日期2021-10-06),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廿四)朝阳区百捞汇豆捞酒家加工的油炸花生米(自制)(计量称重、加工日期2021-10-12),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12月13日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作者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2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年第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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