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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调整进口饲料检验检疫政策 企业需密切关注

2024-06-26 11:50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989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央广网厦门1月12日消息(记者 郭婕妤 通讯员 黄鼎 唐非凡)记者从厦门海沧检验检疫局获悉,质检总局于2015年12月7日发布2015年第144号公告,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作出调整,相较原有政策变化较大的有四个方面。

一是下调饲料用(含饵料用)水产品的风险级别。进口时只需要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即不再要求办理检疫审批。

二是上调生的宠物食品的风险级别。在查验检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的基础上,还特别增加了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三是对加工植物蛋白和植物粉类饲料的风险级别有不同程度上调。加工植物蛋白类饲料必须在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须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植物粉类饲料则要求在进口前准备好原产国官方的检疫证书。

四是明确规定不含动物源性成份但含植物源性成份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按所含的植物源性成份分级,参照对应植物源性成份的监管方式。

据厦门海沧检验检疫局统计,2015年海沧口岸共进口饲料701批次,重27万吨,货值9169万美元,其中包括动物源饲料乳清粉、鱼粉,植物源饲料小麦麸、谷物槺、玉米酒糟粕、多种饲用粮谷和饲料添加剂维肠康等。

为了第一时间提醒各饲料及添加剂进口企业,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海沧局及时将公告内容通知相关企业,并指定专人持续关注政策的后续进展,并做好与企业的沟通联系。该局还提醒企业,加强与境外出口商的沟通,让其了解国内政策的变化,特别是针对不含动物源性成份但含植物源性成份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要求进口企业在进口前要充分了解进口产品的组成成分,有针对性的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相关企业及时按照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进口合同中订明检疫条款,避免进口饲料到港后因不符合我国检验检疫要求、不允许入境而遭受损失。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央广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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