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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公布四起污染环境和危害食药安全案例

2024-06-26 15:2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74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长城网石家庄12月29日讯(记者 刘俐验)2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四起污染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例。

一、非法加工电镀铁制笼子 利用渗坑排放废液

一审藁城区人民法院查明,2011年秋后,被告人蔡贵锁将位于藁城区张家镇蔡家庄村北通往赵庄村的公路北侧、距离正无公路500米左右的养羊场地改造成镀锌厂,在没有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加工电镀铁制鸡笼子、兔笼子等物品,并将生产废液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门位置20×2.5×0.5米的渗坑内。后又雇佣被告人吴秋贵、周建华、付凯志、崔电华在该厂加工电镀金属制品。长期向位于厂区北侧4米远的一个7×3.5×3米的大坑内排放废液。经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镀锌厂排水口锌含量为805mg/l,锌含量为7.19mg/l。原审藁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贵锁、吴秋贵、周建华、付凯志、崔电华在明知镀锌厂废液含有重金属会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且在镇政府和区环境执法人员检查责令停工并拆除生产设备的情况下,仍然生产,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废液,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0月,对被告人蔡贵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吴秋贵、周建华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付凯志、崔电华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非法销售假药获罪被罚

原审正定县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春银、陈青山先后多次从一名自称“李强”的人处购进“风湿康胶囊”、“咳喘灵胶囊”等药品,并予以销售。销售上述胶囊共计120余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系假药。一审正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春银、陈新立、陈青山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6日依法对被告人王春银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陈新立、陈青山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非法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药品成分西地那非的保健品

被告人齐勇,新乐市人。经查明,2014年4月至5月在石家庄市村南街经营七夕夜计生用品店期间,经群众举报,民警于2014年5月27日在该计生用品店当场查扣蚁力神、鹿茸肾宝等壮阳药20瓶,新伟哥等壮阳药37粒。经检测,蚁力神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保健品。一审长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齐勇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1月依法对被告人齐勇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万元。

四、非法销售掺入有毒有害原料的食品

一审平山县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胡树平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平山县“同盛大骨”店内,与被告人卢增朝(厨师)使用“亚硝酸钠”加工炖大骨进行销售。经监测,大骨汤和制作出的大骨中“亚硝酸钠”含量分别为98mg/kg和70mg/kg。原审平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树平、卢增朝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1月2日,分别对被告人胡树平、卢增朝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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