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二维码   标签云  厨具企业大全

陕西省食药监局:学校食堂不得使用过期酱油食醋

2024-06-26 16:13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93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日前,陕西省食药监局下发《加强酱油食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生产企业、小作坊做了明确规定。该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生产企业不得在生产场所外销售散装酱油醋

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酱油、食醋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个体户、小作坊),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生产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质量监管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人员安全健康管理制度、产品出厂检验、留样及销售台账等制度,并真实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不得在生产场所之外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酱油、食醋。

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食醋

从事酱油、食醋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生产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开始生产。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配制食醋,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应按申报的工艺组织生产,真实记录采购、生产、销售台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到生产地所在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签应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得使用回收的包装容器再次灌装酱油、食醋,散装酱油、食醋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

学校食堂不得使用过期酱油食醋

该指导意见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认真审核供货商资质,真实记录进货台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及时下架问题产品,重大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无包装、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的酱油、食醋,不得将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酱油、食醋销售。餐饮、机关、学校食堂等消费群体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预包装酱油、食醋,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不得使用超保质期、无标签标识的酱油、食醋。食药监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对问题产品及时下架、封存,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者张亮郑伊琛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三秦都市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陕西省食药监局:学校食堂不得使用过期酱油食醋
本文网址: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文本助手 资讯搜索 分享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手机浏览本文

    手机应用中扫描本文二维码,即可浏览本文或分享到您的社交网络中。

  • 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中华厨具网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

今日热点文章更多
品牌聚焦更多
推荐品牌更多
热门频道
关闭广告
合作伙伴:
中华厨具网 鲁ICP备2021046805号         鲁公网安备 37162502000363号 (c)2018-2026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投资有风险 加盟需谨慎
关闭广告
关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