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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三十多所学校发现掺混劣质大米 供应商被判5年

2024-06-26 17:1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81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大连人杨某与黑龙江中泰粮油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称中泰粮油大连分公司)负责人陈某及李某某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三人合谋后将中泰粮油公司生产的好米掺入复白米、碎米,冒充国家一级标准米提供给大连30多所学校的营养配餐使用,涉案金额达39万余元。今年11月,甘区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被告人处以重刑。

杨某是大连一家粮油公司的股东。去年,杨某先后向两家食品配餐公司销售中泰粮油公司大连分公司提供的营养配餐米,由配餐公司分发给配餐点的30余所学校食用。为了证明产品的质量,杨某向两家公司提供了好米试吃,还提供了检验报告。同年8月,杨某与中泰粮油大连分公司负责人陈某、财务主管李某某合谋后,在该公司西北路的库房内用好米、复白米、碎米掺混在一起,生产出实际无法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的营养配餐米,再用标示质量等级为一级的包装,出售给两家食品配餐公司。事后,多所学校食堂相继反映营养配餐米中碎米过多无法食用。

警方接到报案后,在涉案库房中抓获了三人,经大连市粮食局粮油监测站从两家配餐公司以及配餐点的多个学校抽取营养配餐米样本按照上述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结论均认定为非等级产品。警方查明,自2014年8月至三人被抓获的9月24日,三人销售掺混的营养配餐米金额高达392733元。

今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陈某、李某某分别判刑5年,对杨某判刑4年10个月,各处罚金39万元。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掺混大米220袋、电台1台。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此案二审法院在审理中。(静河)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大连晚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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