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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买了三盒软香酥发现过期 超市称会按照相关法律退赔

2024-06-26 17:29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33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市民钟先生12月17日在西安市公园南路上的人人乐超市购买了3盒红星软香酥,随后却发现产品已经过期,钟先生称,因为工作原因,当时未能及时与超市沟通,昨日超市相关负责人表示,会按照相关法律退赔。

昨日下午,记者在公园南路上的人人乐超市门口见到了钟先生,他手中提着3盒红星软香酥。记者观察发现,3盒的生产日期为同一天,在红色的外包装两侧,一侧写着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另一侧注明产品的保质期为90天。在钟先生出示的两张小票上,每盒红星软香酥的价格为25.5元,一共3盒,购买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

“我算了一下,从9月17日生产到12月17日我购买,中间一共有92天,也就是说我购买当天,产品已经过期2天了。”钟先生说,超市作为销售方应当了解自己所销售产品的保质期,产品在快过保质期前,就应该提前下架或是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但显然超市没有做到这一点,他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

随后,记者与钟先生一起来到超市的客服部,工作人员察看钟先生购买的产品和购物小票后,确定了产品确实过期。随后,客服部工作人员叫来了该产品的导购员,并称消费者有何要求可以与其协商,但导购员称相关的负责领导昨日休假,要求钟先生明天来处理此事,没有给出处理方法。

在记者的要求下,导购员拨通了相关负责人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随后钟先生与记者一同留下联系方式,希望联系上相关负责人后可以得到回复,昨日19时许,超市相关负责人刘先生向记者回复,会按照相关法律退赔。

记者了解到,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本报记者白圩珑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三秦都市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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