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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老板给腊肠加“硝”获刑 判9个月罚1万元

2024-06-26 18:23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51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本报讯(记者 汪洋 通讯员 葛照博)保定市曲阳县一饭店老板肖某为了腊肠卖相好易保存,使用国家严禁添加的有毒物质亚硝酸盐。近日,曲阳法院审结这起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件,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肖某在曲阳县城经营一饭店,其制作腊肠食品时,为了保鲜和使颜色好看,故意添加亚硝酸盐。因为肖某酌量添加,顾客吃后并无不良反应,而且饭店生意比较红火。曲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联合执法大检查时,检测到该饭店食品亚硝酸盐超标,进而搜寻出两瓶亚硝酸盐约300克。

经检验,其制作的腊肠含亚硝酸盐56mg/kg,辣腊肠含亚硝酸盐3.2mg/kg,都严重超标,肖某承认了购买并添加亚硝酸盐的犯罪事实。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并且《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已将亚硝酸钠明确列为有毒有害物质。据此检查人员将该饭店依法查封,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了诉讼。

曲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判处肖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燕赵晚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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