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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市民13元买到霉变罐头获赔1000元

2024-06-26 18:3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10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荆楚网消息(记者冯梓晔 通讯员 殷保平 钟继勇)12月11日,京山县市民花13元购买了发霉的猪肉风味罐头,获赔1000元。这是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京山首起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偿的案例。

记者了解到,12月7日,杨先生在城区一家超市花13元购买了二瓶某品牌猪风味罐头,打开其中一瓶准备食用时发现有黑霉,看食品上的标签,并没有超过保质期,遂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超市老板联系厂家代理商前来处理,只同意退货并赔款300元,杨先生不接受,他看过食药监部门的宣传单,认为按新《食品安全法》可以获赔1000元,随即向食药监部门投诉。

京山县食药监局新市分局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对超市老板进行宣传教育,并对相关商品进行查扣。

12月11日,京山县食药监局新市分局召集超市老板、厂家代理商和杨先生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超市老板退还13元货款,按照新《食品安全法》向杨先生赔付现金1000元。

食药监部门提醒消费者,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施行后,对违法行为,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价款的10倍或损失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赔偿。设立千元最低赔偿金,从根本上消除了消费者由于购买金额较小,不愿找麻烦的顾虑,同时也对商家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督促其守法经营。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荆楚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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