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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严查问题羊肉 举报属实最高奖30万元

2024-06-26 18:55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20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鲁中网淄博12月9日讯(记者 王镇)日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自12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3个月的羊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今天,记者从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社会公众、食品企业内部员工对羊肉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最高获30万元现金奖励。

七种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将被严查

11月25日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以下称《通告》)中,明确了7种羊肉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从严实施处罚:

羊肉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羊肉及其制品;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验)或者检疫(验)不合格的羊肉(及其制品);

用毛皮养殖动物(狐狸、貉等)胴体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羊肉制品;

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羊肉及其制品的;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羊肉及其制品。

店、自助餐厅须公示羊肉产地等信息

《通告》要求严格规范羊肉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业户)行为。在屠宰环节,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生产加工环节,严禁以下行为——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羊肉及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生产,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狐狸、貉等)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羊肉制品等。

此外,《通告》还要求企业(业户)做好公示工作:食品流通环节,企业(业户)销售混合肉的,要向生产加工企业索要《检验合格证》等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混合肉”;餐饮服务环节,火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或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举报相关黑幕最高可获30万元现金奖励

记者从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社会公众、企业内部员工如发现、知悉羊肉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提供线索调查,对举报属实的,按照货值依法给予举报者奖励。根据《淄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举报者最高可获30万元现金奖励。

记者了解到,淄博各级食药监管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将于2015年12月1日至20日,督促辖区内羊肉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者对照《通告》,组织开展自查自纠。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2月20日,食药监管部门将开展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监督抽检重点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外包装粗糙或产品标示不清、直观判断符合假劣和有毒有害特征的羊肉及其产品开展抽样检测。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鲁中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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