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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三团约谈两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负责人

2024-06-26 18:5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05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通讯员:陈奕桔 李文明报道 为加强一三三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2015年12月9日,该团卫生监督工作站联合卫生监督协管,在该团卫生监督办公室内约谈两户2015年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桃花镇武威餐馆、酒点半奶茶店单位负责人。

约谈首先卫生监督工作站站长李文明通报了截止12月9日全团未取得有效许可证的2户名单,并宣布了相关行政处罚政策。卫生监督协管进一步分析阐述了无证经营的违法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并对《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

约谈内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约谈后这两户餐饮单位负责人表示:支持卫生监督工作站对全团未依法取证的餐饮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未取证要尽快按相关要求完善硬件设施和进一步加强管理,认真进行整改,尽快依法取证。

笔者了解到该团工作站站长李文明,跟近会召开全团餐饮单位负责人会议,会议要求各负责人要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要定出时间表,尽快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达标无法取得许可证的餐饮单位,不得为居民提供餐饮服务,擅自供餐的单位,工作站将坚决取缔,消除隐患,确保广大居民饮食安全。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中国食品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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