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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装标示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生效

2024-06-27 08:2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288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16年4月18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938号公告,订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标示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生效。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标示相关规定

一、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八款规定订定之。

二、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应注明“供食品接触用途”或等同意义字样。

三、食品接触面含塑料材质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应注明其为供重复使用或供一次使用,或等同意义字样。

四、食品接触面含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塑料材质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应注明勿与高油脂且高温的食品直接接触或等同意义的警语。

规定总说明及逐条说明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92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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