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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严禁“乱收税” 护航全面营改增

2024-06-27 08:3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3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了打赢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攻坚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层层落实好相关具体操作事宜,保障财税平稳运行和各级政府更好履职,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近年来最大的减税举措,能够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具有一举多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显着作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部分地方出现了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的情况。这其中既有经济企稳、房地产业回升等原因,也有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等因素。

财政部表示,严禁跨月、跨季度征收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收;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属正常办理程序除外;严禁5月1日前要求纳税人先缴或多缴,5月1日后办退或少缴;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纳税人缴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由原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相关欠税的追缴工作,管户移交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做好清欠工作。”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增幅明显异常的地区,在核算2016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配时,对超出合理增幅部分予以扣回,先扣减增值税基数返还,不够的还要扣减转移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收过头税、搞回溯性清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财税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核实有无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过头税问题,有无以清理企业欠缴营业税为名,用不正当手段增加收入问题。对发现的不应在2016年前4个月征收的收入,包括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的过头税、借清理企业欠税之名虚增的收入,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证券日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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