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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徐州食品生产日常检查将记入安全信用档案

2024-06-27 09:5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9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记者昨日获悉,从5月1日起,徐州市将开始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对外公开,最严重的可能被叫停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中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最高可罚款3万元。

该《办法》规定,市、县级食药监部门可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可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食品销售环节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特殊食品销售等情况,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等情况。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药监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市、县级食药监部门在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小河)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彭城晚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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