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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4月1日起施行

2024-06-27 15:1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929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4月1日起施行食品小作坊登记

南方日报讯 (记者/牛思远)3月15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发布消息,宣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将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程序,统一申请、受理、告知等系列文书表格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式样,也规范了食品小作坊登记的生产条件以及包装标签等内容。

在受理范围方面,《办法》规定,全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明确了从事现场制售即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该《办法》。

根据《办法》,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不同的监管职权。其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并按《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办法》还明确了现场核查要求。结合全省食品小作坊现状,《办法》配套制定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对场地、设施设备、人员健康管理、加工过程质量管理等现场核查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

此外,《办法》明确了全省使用统一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统一登记证编号方式,即由英文字母“gd”+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为地级市行政区域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县(区)代码,后五位数字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流水号。同时明确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有效期以及应当载明的事项,明确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分类原则划分。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南方日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广东发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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