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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销售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

2024-06-27 15:3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0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中新网南京3月14日电 (朱晓颖 严明)销售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就案做出相关说明。

在一起网购案件中,赵某于2015年7月11日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某公司销售的浓缩鱼油磷虾油软胶囊4盒,单价238.8元,共计955.2元,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5月10日,保质期均为2016年5月9日。

上述产品标签上载明产品配料表:鱼油、南极磷虾油、明胶、甘油、大豆油、肠溶包衣。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16号公告,磷虾油作为食品原料的,应当在标签、说明书标注不适宜人群。

涉案产品在其标签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涉案产品虽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卫生证书,但获得卫生证书并不能证明其中文标签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视为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赵某货款955.2元并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9552元,共计人民币10507.2元;原告赵某将涉案4盒健安喜浓缩鱼油磷虾油软胶囊退还被告。

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配料中含有磷虾油,应当在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而被告公司未作标注,对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海鲜过敏者存在安全隐患。涉案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而被告仍予以销售,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完)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中国新闻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江苏:销售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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