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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买22盒糙米粉 因过期商场赔1.6万元

2024-06-27 16:5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35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沈阳孟某等人多次到商场购买过期的有机糙米粉,商场认为其属于恶意行为,不同意赔偿。孟某将商场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返款并承担十倍赔偿。3月9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书表示,无法认定孟某等人行为为恶意行为,商场销售商品虽然仅过保质期一天,也要承担退货返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买过期一天商品,要十倍赔偿

2015年9月23日,孟某来到市府大路上的一商场购买了有机糙米粉22盒,每盒99元。购买后,孟某发现包装盒上标注“生产日期:2014/09/22 保质期:12个月”,也就是说质保期已过期一天。随后,孟某将商场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返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对此,商场不同意赔偿,商场表示孟某所提供的8张购物小票打印时间都在同一时段,这足以证明孟某存在派多人多次前往商场购买商品的情况。

对于多人多次购买商品,孟某解释称,是自己和亲属朋友一起去购买准备送礼的。同时,也不是仅买了这一种商品,而是购买了很多种商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场应退货返款并一次性按购物款十倍予以赔偿。

虽多次购买,但不能认定恶意

商场说,孟某的购物行为是恶意行为,对于这种钻法律漏洞以谋取利益的行为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孟某指令或委派何人购物的行为,并不能认定系恶意。根据《ink">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孟某购买的有机糙米粉属过期食品,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孟某有权要求商场退货返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即21780元。

商场提起上诉,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商场给孟某办理退货返款,并赔偿16000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金利提醒商家,出售的商品尤其是食品,必须保证其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将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实习生 刘美岑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沈阳晚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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