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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买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十倍索赔获法院支持

2024-06-27 19:0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76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男子在某商场购买了6瓶进口营养片花费了800余元。回家食用时发现,产品中含有硬脂酸镁,属于超范围添加,认为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向法院请求货值十倍赔偿。

2014年11月26日张某辉在广东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购买了进口食品“zp天维美老人综合营养100片”1瓶、“zp天维美成人综合营养100片”5瓶,合共支付了837元。涉案食品外包装显示配料中含有硬脂酸镁等,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张某辉主张涉案产品中含有硬脂酸镁,属于超范围添加,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货值十倍赔偿。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硬脂酸镁不能在涉案食品中使用,涉案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广东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张某辉837元;张某辉在收到上述货款后退还在广东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处所购买的“zp天维美老人综合营养100片”一瓶、“zp天维美成人综合营养100片”五瓶。广东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张某辉8370元。

判后,广东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涉案食品已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属于安全食品,其已尽到经营者合理审查及注意义务,不具备过错。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某辉全部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如何判定进口食品为安全食品,以及如何认定经营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但检验合格证书并不能证明进口食品一定是安全食品,消费者有证据证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仍应认定为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者明知,既包括应知,也包括推定知道。根据“表面推定”规则,当消费者根据食品表面的标签标识即可认定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推定经营者是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光明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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