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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三团消协为未成年人维权挽回经济损失998元

2024-06-27 19:1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47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讯(通讯员:陈奕桔 李量报道)近日,一三三团消协成功处理一起未成年人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98元。

13岁的小瑞今年过年得了不少压岁钱,于是他一个人到石河子市133团某手机店花费998元购买oppo手机一部。拿回家拆开包装开始玩手机时,被父亲李某发现其私自购买手机,就带着小瑞去手机店,要求退货。商家拒绝退货,认为小瑞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销售过程中并没有强加于人,且手机本身并无产品质量问题,至于孩子擅自使用压岁钱与家长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商家并无过错。多日交涉不成,家长投诉至辖区工商所。

一三三团工商系统消协会在听取双方的陈述,了解清楚情况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行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3岁的小瑞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购买手机的行为已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其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小瑞的父亲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撤销小孩购买手机的合同。经宣传教育,商家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手续。

目前,一三三团工商系统已处理了数起此类消费纠纷。针对此类消费纠纷频发的现象,为唤起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新安工商所发出消费警示:一是家长要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沟通,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正确使用压岁钱,减少消费纠纷。二是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如果未成年人购买涉及到有易燃、易爆、易碎以及价值较高的商品时,一定要有监护人在旁陪同或者监护人同意方可销售。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中国食品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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