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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转让店铺还附送“秘方” 前后两任店主均被判刑

2024-06-28 09:2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87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温州网讯 喜欢吃小龙虾的人可能有过类似体验,吃过某家店的小龙虾感觉味道特别赞,一段时间不吃竟然还会觉得有些失落,这时可要注意了,有可能让人上瘾的并不是美味本身,而是无良店家所谓的“秘方”。近日,平阳法院审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就与小龙虾有关。

龚某华和龚某燕是兄妹,两人想要合伙做生意,龚某华的妻子卓某以及妹夫曾某也参与其中。2013同年6月,方某向四人转让其经营的小龙虾店,除传授烹制小龙虾的做法外,还“好心”点拨龚某华说:“我手上有种‘中药粉’,含有罂粟壳成分,用了之后可以增加回头客。这个东西市场上买不到,如果你们要的话就找我买。”

为了招揽生意,四人便向方某购买了所谓“中药粉”。此后每次烹饪小龙虾时,龚某华、曾某总会往汤料中放两勺,生意因此越来越好,而龚某燕、卓某则在店内帮忙打下手,从事端盘、洗菜等工作。

2014年9月15日,这家小龙虾店被食药监部门查获。经检验,店内扣押的“中药粉”配料中含有罂粟壳成分。随后警方展开调查,四人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见事情败露,方某也于去年1月底向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方某辩称其不知“中药粉”中含有罂粟壳;但龚某华承认在方某明确告知其中含有罂粟壳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购买“中药粉”,同时卓某、龚某燕、曾某均表示对“中药粉”中含罂粟壳及购买情况知晓。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龚某华等人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各人的不同犯罪情节,法院最终判决方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龚某华、曾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龚某燕、卓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温州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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