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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起江门全市范围内小作坊不得酿酒

2024-06-28 13:22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08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南都讯 记者罗韵姿 近日,记者从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制定了第一批《江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种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计划从2016年2月28日起,要求全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酒类食品。根据《目录》规定,本次禁止生产加工的酒类食品包括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食用酒精。凡生产酒类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向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关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下一步,市食药监局将组织全市系统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加强排查,同时提醒消费者自觉不要购买小作坊生产的酒类食品,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11向食药监部门举报。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南方都市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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