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二维码   标签云  厨具企业大全

台湾地区修订并实施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容许量标准

2024-06-28 15:0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32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16年1月18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620号令,修正发布“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容许量标准”名称及全文3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许量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许量如下:

放射性核种

食品类别

碘一三一

(i-131)

铯一三四与铯一三七之总和

(cs-134 + cs-137)

乳及乳制品

55贝克/公斤

(55 bq/kg)

50 贝克/公斤

(50 bq/kg)

婴儿食品

55贝克/公斤

(55 bq/kg)

50 贝克/公斤

(50 bq/kg)

饮料及包装水

100贝克/公斤

(100 bq/kg)

10 贝克/公斤

(10 bq/kg)

其他食品(1)(2)

100贝克/公斤

(100 bq/kg)

100贝克/公斤

(100 bq/kg)

备注:本标准适用于可能有发生核污染或辐射污染时,包括意外或恶意的行动。

(1)干燥或浓缩等需复水后食用的原料(如:香菇、藻类、鱼贝类及蔬菜),应以复水后供直接食用的状态适用“其他食品”的限量;但海苔、小鱼干、鱿鱼干、葡萄干等干燥状态即为直接供食用状态者,仍应直接适用“其他食品”的限量。

(2) 茶叶须以饮用状态的条件(冲泡成茶汤后)适用“饮料及包装水”的限量。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台湾地区修订并实施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容许量标准
本文网址: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文本助手 资讯搜索 分享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手机浏览本文

    手机应用中扫描本文二维码,即可浏览本文或分享到您的社交网络中。

  • 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中华厨具网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

今日热点文章更多
品牌聚焦更多
推荐品牌更多
热门频道
关闭广告
合作伙伴:
中华厨具网 鲁ICP备2021046805号         鲁公网安备 37162502000363号 (c)2018-2026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投资有风险 加盟需谨慎
关闭广告
关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