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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毒豆芽须先明确标准

2024-06-28 15:15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26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1月18日上午,此前突现逆转的“福建芽农全尚根案”在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启动重审,法院未当庭宣判。(1月19日澎湃新闻)

“福建芽农全尚根案”背后并不复杂,全本人因为涉嫌用“无根水”制作销售毒豆芽,被闽侯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而后,事情出现反转,二审法院认为“量刑过重、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量刑重还是轻,不能凭空而论,必须要用证据说话,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无根水”6-苄基腺嘌呤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试想,假如在判决之前,已经有相关规定对“无根水”的有毒有害与否,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何至于出现反转剧情呢?

遗憾的是,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与技术标准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界定。如此,在追责“毒豆芽”问题上,法律就很容易陷于标准难以判断的尴尬境地。因为从情感上看,用“无根水”制作豆芽,显然不能容忍,但从法律上审视,这又是一个技术漏洞,因为缺乏科学权威的标准,常常很难断定是非曲直。

一边是情感上的不能容忍,一边却是法律界定的尴尬,如此局面,显然不利于呵护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对包括“无根水”在内的众多公众印象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作出明确界定,清楚地告诉公众及法院,其究竟是否有毒有害。

当然,对食品添加剂有个“非必要不添加”的基本原则,但从全尚根案的反转来看,这一原则还是显得有些模糊,针对性不强。没有科学的标准,就很难区分出“必要还是不必要”。

全尚根案最终会如何落幕,相信法律会寻觅到一个最佳路径,但此案的反转还是给相关部门、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了个醒。

在食品安全被高度重视的今天,有必要对那些容易“出事”的化学添加剂,就使用范围、毒性大小等问题,进行清晰界定,如此,才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华商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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