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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买到过期食品至少获赔1000元

2024-06-28 15:3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32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买到了过期食品怎么办?有的人可能会自认倒霉,有的人也可能会要求退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买到过期食品,最低可以索赔1000元。

从今年10月1日起,消费者不用再担心买到过期变质食品了,因为新法对于此类生产经营行为有了更加严厉的处罚,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至少获五万元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省食药监局负责人介绍,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规定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二是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等,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南方日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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