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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规定可供给家畜、家禽、水产动物的饲料种类

2024-06-28 15:53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92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15年12月2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牧字第 1040043250a号公告,订定发布“可供给家畜、家禽、水产动物之饲料”共4点,并自即日生效 。全文如下:

1 植物性饲料

1.1 干草及粗刍料

1.1.1 干草

1.1.2 纤维质

1.1.3 农作物及其副产物,包括穗、穗轴、壳、种皮、杆及其他可供家畜、家禽或水产动物食用部分

1.2 鲜草

1.3 青贮料

1.4 植物性热能饲料

1.4.1 谷粒及其碾制副产物,包括碎粒、麸皮、糠、碎片、渣及其他可供家畜、家禽或水产动物食用部分

1.4.2 根茎类及其加工副产物

1.4.3 糖蜜

1.4.4 植物油脂

1.4.5 其他

1.4.5.1 淀粉

1.4.5.2 糖浆、甜菜糖、葡萄糖、蔗糖及果糖

1.4.5.3 蔬果及蔬果渣

1.5 植物性蛋白质饲料

1.5.1 种籽及其加工产品

1.5.1.1 种籽、油籽粕及其萃取物与加工副产物

1.5.1.2 胚芽

1.5.1.3 筋质粉

1.5.1.4 浓缩蛋白

1.5.1.5 水解产物

1.5.2 发酵产物

1.5.2.1 酿制副产物

1.5.2.2 微生物发酵产物

1.5.3 藻类及其加工产品

1.5.4 酵母粉及其加工产品

2 动物性饲料

2.1 乳制品

2.1.1 乳粉

2.1.2 乳清

2.1.3 乳糖

2.1.4 乳蛋白制品

2.1.5 发酵产物

2.2 血粉、血浆粉、血浆蛋白、浓缩副产物,限使用于反刍动物以外之家畜、家禽或水产动物

2.3 家畜、家禽之块、肉粉、肉骨粉、骨粉、油粕及其他副产物,限使用于反刍动物以外之家畜、家禽或水产动物

2.4 家畜、家禽、水产动物油脂。但家畜、家禽油脂限使用于反刍动物以外之家畜、家禽或水产动物

2.5 蛋粉及其他副产物

2.6 水解产物

2.7 水产动物与其加工产品及加工副产物

2.8 发酵产物

2.9 蚕蛹、蜂蛹、蝇蛆、水虻、蚯蚓、面包虫、大麦虫、孑孓、丝蚯蚓、红虫、蝗虫

3 补助饲料

3.1 胺基酸、胺基酸盐及其衍生物

3.2 矿物质及其螯合物

3.3 维生素及类维生素

3.4 脂肪酸

3.5 非蛋白态氮产物,限反刍动物饲料使用

3.5.1 尿素

3.5.2 无水氨

3.5.3 双缩尿素

3.5.4 氯化铵

4 配合饲料

4.1 完全饲料

4.2 浓缩饲料

4.3 符合“中央”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依一般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公告的一般废弃物-厨余再利用管理方式,其再利用种类厨余:三、再利用机构(五)规定的厨余。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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