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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人信息严禁泄露

2024-06-28 18:44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07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7日公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提倡实名投诉举报,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对投诉举报进行分类办理。

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意见稿》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根据《意见稿》,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对象

同时,《意见稿》明确,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另外,根据《意见稿》,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重要投诉举报包括声称已致人死亡、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的安全隐患、涉及婴幼儿乳品安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和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的;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等。其他为一般投诉举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月16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邮寄信函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新华社)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人信息严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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