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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元旦起施行

2024-06-29 08:3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70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日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将通过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在本市设立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在本市设立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办法》规定,备案部门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于变化或停止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

今后全市将统一实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互联网在线申请、受理、审核和公开,为公众申请备案提供更多便利。(通讯员李彦 王苏莎)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北方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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