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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有三大变化

2024-06-29 10:53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06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这次《种子法》修订是由全国人大主导,历时3年,在充分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推进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明确主体责任的思路进行修订的。

认真对比新旧《种子法》后,我认为主要有三大变化:

鼓励创新,推进种业体制改革

一是提升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增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将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内容上升为法。加大了基层农业主管部门对侵权假冒的执法力度,大幅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赔偿额由原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1倍提到3倍;对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最高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同时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罚款金额由货值的1~5倍提升到5~10倍。二是明确种业扶持改革政策。将2011年以来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鼓励种业创新、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明确科研分工,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维护科技人员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于达到审定标准的,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

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政府的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减三取消一下放”:三减,减少审定作物数量,由28种到5种;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简化引种程序,将同意改为备案。三取消,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一下放,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由农业部下放到省级。

保护农民利益,强化主体责任

按照将转变政府职能、明确主体责任的思路,强化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的监管。一是加强执法监管:将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管、惩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明确农林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的执法主体;赋予农林执法主体行政强制权,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但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二是明确主体责任。实行绿色通道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品种登记申请者要对申请审定或登记的文件、种子样品的真实性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者要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要对种植风险进行提示。

三是扩大赔偿范围。农民因种子质量或标签、使用说明书不真实造成的损失,可以向种子经营者或种子生产者要求赔偿。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扩大了假种子的范围,包括没有标签的种子;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由违法所得的5~10倍提高到货值的10~20倍;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者的禁业规定。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巡视员吴晓玲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农民日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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